厦门市职工生育保险都有哪些规定程序,生育保险程序
厦门市的职工生育保险为了更好的保障大家的利益也经历了一些发展,《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自2007年7月1日起,非注册城镇职工正式纳入厦门市行政区域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六年多的运作,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现了全市广覆盖,2009年度,生育保险参保总人数达98万人。非厦门户籍外来女职工,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已交满12个月的,同本市人员一样能申领厦门生育保险待遇。外来女职工,由于大部分非常年轻,又处于生育高峰期,这一群体已成为申领人群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索赔条件
(一)被保险人已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从第一次领取生育保险费之月起至分娩、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一个月止),但雇主因其过错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及时参加保险;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四)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必须是正常缴费。
二、申领程序
(一)登录厦门劳动保障局网,下载《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委托书》,按要求填写;
(二)交所在单位核实盖章(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其所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由原单位核实盖章);
(三)携带《申领表》及第二条要求的材料交所辖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生育保险科受理窗口(区属企业、失业人员到所辖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四)符合条件者,受理15个工作日之后,持银联卡到银行查询、取款。三个月之内为核实期限,若没有异议,视为待遇申领完成;如有异议,请本人持收件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原受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查询;
(五)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受理二十天之内通知申领人,并退回申领材料。
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失业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用人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计发);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生育津贴:
(一)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四)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三)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四、待遇申领时间
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方可办理申领手续。
五、待遇申领截止日期
分娩、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应当自分娩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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