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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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平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相关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确保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政策符合我国国情。工人在出生或计划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根据本办法,为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组织落实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财务监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收支平衡,收支平衡,略有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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