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的条件有哪些,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的条件
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一年;2、擅自中断工作;3、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已经履行失业保险责任一年以上。这是最重要的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过去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不是刚毕业的学生等新生劳动者的事实。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非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3.失业登记已完成,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要程序。目的是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定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发展和完善就业服务事业,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就业应由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失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同样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失业人员有选择就业或不就业的自由。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可以使其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必要的就业服务,争取尽快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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