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
一、有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擅自中断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辞退、解聘或者解聘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条件的。
并非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员工都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员工本人自愿解除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离职的。但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愿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自雇安置费并被判处监禁的以外。在学校或者劳动教养实施期间,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当征服兵役;移居国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处有期徒刑或者劳动教养期间的刑罚;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暂停执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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