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因素,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标准影响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根据有关资料,失业保险基金人均收入、失业保险人员失业率和人民失业率是失业保险标准的主要决定因素。国有企业从业人员比例越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越低;失业保险覆盖率越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越高。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涉及诸多因素,应正确把握。因为一旦确定了支付标准,它就具有一定的刚性。正如缩小失业保险范围很容易一样,薪酬标准也很难降低,一般只能提高或降低。所以确立标准必须十分慎重。要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必须保证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者是失业压力的最终承受者,其承受能力主要取决于失业后的经济收入,包括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辅助职业收入。就我国的情况看,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数较少,失业者的生活保障主要来之于失业救济。因此失业救济标准应能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样才能做到保护劳动力,使其维持再就业的基本身体条件。同时鉴于失业主要是因现代经济发展中客观条件变化所致,国家和社会应负有主要的保险责任,失业救济的水平不应低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平均水准。二是能有效激发失业者在较短时间内再就业的动力。这就要考虑计发标准的适度性,既要使失业者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影响失业者再就业的意愿,不能把失业保险制度异化为培育失业者懒惰的温床,三是效率与公平相互兼顾的原则。失业保险金标准应注意区别对待,如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好的与差的,生活水平高的与低的,失业前工作长的与短的,失业者有无抚养子女和没有抚养子女的,标准均应有所不同,以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现阶段我国失业保险费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现行政策,我国失业人员第一年可以领取标准工资的60-70%,第二年只能领取标准工资的50%。实际上,它经常低于这个标准。由于标准工资不包括工资外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现已占职工标准工资的相当比例,以标准工资计发失业保险金,显然与在职职工收入差距较大。加之这是1993年制定的标准,近年来物价水平又在不断上涨,所以这样的标准显然偏低,应予以适当提高。提高多少,这里有个失业救济替代率的问题,亦即失业救济与工资收入替代关系。据计算,现行失业救济替代率约在40%左右,而国外失业救济替代率一般为60~80%。
因此,制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需要考虑经济发展、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平均消费水平、平均保障人口等因素。失业保险金可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80%计算,物价大幅度上涨时应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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