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意外死亡保险赔付 意外死亡,死因不明,保险公司仍然要赔偿赵某某系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2011年年初被派往苏州市一家武馆当保安。2011年9月太保苏州分公司出具“关于赵某某猝死案件理赔事宜”的工作联系函,以“无法判定其是否为意外死亡为由暂不受理该起事故”为由拒绝理赔。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虽然无直接证明证明赵某某死亡系意外死亡,但是从证据材料上分析,系外伤导致死亡的可能性较大,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赵某某系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同时原告及投保人没有及时通知被告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无法确定,存在重大过失。
对于
意外死亡保险赔付的问题,很多人想要了解具体的是如何赔偿的,有哪些情况需要赔偿?下面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您可以仔细阅读下文。
意外死亡保险赔付 如何做意外死亡保险的理赔
我们都知道对于保险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理赔,意外死亡保险是一个特殊的保险,人的生命谁都无法预测,很多的时候意外死亡保险有很大的用处,那么如果遇到不测,如何做意外死亡保险的理赔呢?
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此申请书应由受益人填写并签名;
如受益人为2人以上,应由受益人共同签名;如受益人未满18岁,应由受益人法定监护人共同签名;如未指定受益人,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
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未指定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并须出具受益人死亡证明,如受益人后于被保险死亡,则由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并须出具受益人死亡证明;
保单、理赔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受益人身份证明(必要时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户口注销原件、火化证原件、医院死亡通知书、病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单和相应检查报告单。
意外死亡还需提供的证明有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证明、工伤证明、派出所证明、证人证明)等。将资料提交给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核查后会下发死亡赔偿金。
意外死亡保险赔付 意外死亡,死因不明,保险公司仍然要赔偿
赵某某系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2011年年初被派往苏州市一家武馆当保安。2011年2月武馆以赵某某等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向太保苏州分公司投保了团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100000万元、意外医疗1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
保险期间为一年。2011年5月1日赵某某下午被人发现躺在路边,后家属以为醉酒送至诊所挂水,但很长时间仍未醒来,遂立即报警。5月2日凌晨亲属及时送至医院就诊,后经诊断为多发脑内挫伤伴血肿,右额顶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右颞顶骨骨折。2日下午患者赵某某病情严重,预后差,经家属商议后决定放弃治疗,赵某某回家后不久即死亡。
2011年9月太保苏州分公司出具“关于赵某某猝死案件理赔事宜”的工作联系函,以“无法判定其是否为意外死亡为由暂不受理该起事故”为由拒绝理赔。
家属无奈找到吴新玉律师和李雷律师帮助,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详细的查阅了相关的案件材料,和询问家属案件情况。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虽然无直接证明证明赵某某死亡系意外死亡,但是从证据材料上分析,系外伤导致死亡的可能性较大,保险公司应当理赔。随后承办律师积极着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义务,支付保险金。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赵某某系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同时原告及
投保人没有及时通知被告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无法确定,存在重大过失。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我方虽未能提供赵某某受伤及死亡的原因的直接证据,但是根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住院病历等内容可以认定赵某某受伤符合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本案所涉意外伤害保险系单位为赵某某投保,受害人家属在被保险人受伤及死亡时并不当然知道单位为赵某某投保人身保险的事实;单位作为投保人,但是在赵子健家属为通知的情况下,亦不一定第一时间便知晓赵某某受伤死亡的事实,因此原告家属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保险金103961.85元。受害人家属最终拿到了上述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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