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保险常见问题有哪些,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生育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比较熟悉的一种保险类型,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在劳动力因生育而临时中断时及时提供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个是生育津贴,另一个是生育医疗。它的目的是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重新获得工作和重返工作岗位的能力。以下是对上海市生育保险常见问题的解答。
<P>1、如何确定生育妇女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答: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和流产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天数和相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参照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工资?
答: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3、从业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4、生育妇女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5、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6、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情况有哪些?
答: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包括:;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7、自由职业者是否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自由职业者不缴纳城市生育保险费,但符合生育保险申请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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