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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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不变,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首期缴费标准,并相应调整基金缴费比例。
60岁以上的按每人每年3300元计算;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按每人每年1700元计算;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按每人每年750元计算。
本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标准不变: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
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不变。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时,可以先在区县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医;
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市级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本市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10月至12月。
本通知规定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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