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待遇包好哪些内容呢,生育保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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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假。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生育期间的休息时间。具体解释为女工在分娩前后享受的节日。
产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工在生育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逐渐恢复体力,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照料和养育。
80年代以前,我国规定了56天的孕期、产期和产后保育假。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颁布后,原《条例》作了较大修改。
现法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各国的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
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保健和治疗。我国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分娩、手术、住院、医疗、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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