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冰箱、彩电上个保险,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件新鲜事。3月15日,新飞集团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产品责任保险,投入资金为1500万电冰箱、冷柜的用户投保。对于这件事,厂家的说法是,送消费者的又一份承诺;
保险公司认为,有利于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微小概率的事后赔偿;专家分析,此事说明企业的经营理念提升了;而有消费者则表示质疑,以后我看电视时得了近视,也可以要求索赔吗?
新飞这次产品责任险的担保范围包括目前的新飞冰箱、冷柜产品约1500万台的市场拥有量,它不仅包括用户购买的新飞现有的冰箱、冷柜、空调器产品,也包括新飞自1985年投放市场以来所有的老产品,这是继2002年30万台空调产品责任险之后,提出的又一项产品承诺。新飞公司宣布:消费者购买新飞的任意一款产品,凡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可获得由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最高累计10万元的赔偿。
■属于不必要的小概率事后赔偿
给家用电器上保险,对消费者来说,它的现实意义到底在哪里?据业内专家分析,对消费者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因为多了一层保障,因为保险公司会为产品质量进行多一层的监督。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冰箱类产品而言,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是属于小概率事件,对消费者的现实意义并不大,而保险公司从赢利角度
是愿意进行此类合作的。真正对消费者有实用性的家电保险应该是,大件耐用品如彩电和冰箱,应该侧重于投放产品质量保险;而对使用环境要求较高的,发生事故频率大的产品,如电热水器,则应该侧重于投放意外伤害险。
对于给家电产品上保险的必要性问题,飞利浦消费电子部市场总监孟旭对此有他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在中国内地,还没有强制厂商给产品上保险的法规,而给产品上保险也只是一些厂商的一种市场宣传行为,国家正在制定的产品召回制度才是真正对消费者有益的事情。”
孟旭说:“险是事后的赔偿行为,而召回却是预防的行为。以现在电器行业的成熟程度,产品漏电或者自燃等能够使消费者遭到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极少发生。即使发生了这种情况,只要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厂家的赔偿责任是跑不掉的。保险只是把赔偿责任从厂商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没有差别。”
■买的没有卖的精
新飞花了那么多钱,给冰箱上保险,在目前家电行业日趋微利的状况下,这会不会是个赔本的买卖?一位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负责滚筒洗衣机的产品经理就此分析:“我们的产品也都上保险,每台的保费只有20元,但是生产量很大,总数额就很高了。不过说到底保费还是打在价格里,由消费者承担的。企业给产品上保险是
一种风险转嫁的行为,万一出险,保险公司就代替企业承担了赔偿责任,而且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打官司、确定赔偿责任要比企业在行。我们给洗衣机上的保险还包括了水龙头和水管漏水等和产品质量无关的部分赔偿。比如水管漏水泡了墙面地板等,虽然与我们的产品质量没有直接关系,消费者也能得到部分补偿。”
■产品保险也能提高竞争力
首都经贸大学蒋泽中教授认为:营销学中的产品涵义包括三部分:核心产品、实体产品和外延产品。产品的售后服务及相关保险都包含在外延产品中,在目前产品同质化趋势的作用下,厂商纷纷开始增加其外延产品的竞争力。给产品上保险,就是在提高外延产品的竞争力。
蒋教授还指出,此次新飞公司给冰箱产品上保险,说明厂商的经营理念和竞争实力提高了。对电器产品质量与品质的信心是双方达成合作的基础。此外,企业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充沛的现金流量、清晰的产业边界、过硬的产品质量,以及严格的成本控制体系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新飞公司董事长李根解释说,新飞公司所有的冰箱产品出厂前,都要经过严格的24小时通电模拟家庭实验,确保每一台产品的品质。新飞这次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的产品责任险,主要从企业角度出发,希望通过为消费者投保产品责任险,自觉引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来提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程度,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王银成认为,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通常要求在当地销售产品的厂商均投保产品责任险,日本更以法令的形式强制规定必须投保。由此可见,大力推行产品责任险对于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意义。
■产品责任是国际化趋势
近年来,由于产品责任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索赔案件屡屡发生,产品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将被产品责任所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所困扰。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对外交往的扩大,出口商品的数量、种类日益增多,有些进口商要求我国出口的产品必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后,才予进口。
产品责任险的范围主要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产品责任
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