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宁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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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
2.个体工商户按13%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雇主缴纳。
4.市级统筹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其他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3%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
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余额计算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个人账帐户的月计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
2.35周岁(含)至45周岁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2%;
3.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缴费基数的4%;
4.退休(含)至70周岁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
5.70周岁(含)以上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门急诊待遇标准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由个人账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个人账帐户当年计入资金用完后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45周岁以下、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休人员个人累计自负的额度按分别不超过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9%、6%、3%确定。
累计自负超出前款规定的额度的,超出部分的医疗费,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类别由统筹基金分别按75%(三级医疗机构)、85%(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和80%(其他医疗机构)支付,其余由个人承担。
2.特殊疾病待遇标准
市区统筹范围内参保人员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3.住院待遇标准
①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②:具体待遇标准:(一)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承担20%,退休人员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4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承担15%,退休人员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至8倍(含)以下的部分,参保人员承担10%,其余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四)在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的部分,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
以下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未按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
(三)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宁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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