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内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利益条款(第五页)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无论上述一至七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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