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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最新规定

雷贵功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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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经确认后,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到经办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料申报7个工作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失业人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计划财务处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在我们失业之后就像是避风港,带我们度过最艰难的一段时间,每个城市都有失业保险,但是不同的城市对失业保险的要求是不一样的。那么杭州办理失业保险要带什么材料呢?准备好材料后该怎么办理呢?小编为您收集了以下相关知识,包括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及材料以及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该如何操作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失业保险是什么?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二、领取标准

2017年12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488元/月调整到1608元/月,增加了120元/月,提高了约8个百分点。

农民合同制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595.2元/月相应地调整为643.2元/月。

三、领取期限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四、领取条件

杭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或选择在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市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在杭州市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五、领取材料

城镇居民申报资料

1、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杭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外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4、杭州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5、涉及1999年1月1日前的失业缴费记录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军龄未享受的,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或军龄视作失业保险年限审批表。

外城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申报资料

1、《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3、杭州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4、涉及1999年1月1日前的失业缴费记录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军龄未享受的,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或军龄视作失业保险年限审批表。

六、领取流程及地点

城镇居民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可按以下流程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申请。原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职工本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受理、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3、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自核准的次月起由本人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携带《就业创业证》、本人私章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失业状态(连续2个月不办理的,视同已重新就业)。经确认后,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到经办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超过60天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予以保留。

七、工作流程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可按以下流程办理外城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1、申请。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受理、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城镇失业人员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

3、转移。资料申报7个工作日后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失业人员应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计划财务处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大江东区申领的另行规定)。由用人单位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有关领取的事项。

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到户籍地按当地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后,不得再转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多关注失业保险方面的知识,以便我们在遇到此问题时,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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