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问: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可以保留?
答: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如何赔偿?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问:哪些失业人员可以申请生育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问: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停止发放?
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业登记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的;3、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6、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7、入学、应征服兵役的;8、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本市的;9、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10、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踪的;12、连续3个月未与失业登记机构联系的;1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4、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问: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问:如何确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问: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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