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在修订实施办法前,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等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P>一、一次性工业死亡津贴。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业死亡补助费(又称工业死亡补助费)标准为工伤发生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为2180元。 <P>二、住院食品津贴。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含康复治疗)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5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从统筹地区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卧价格标准据实报销;该区间未开通铁路客运的,按照长途公路客运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普通舱标准据实报销。入院前的待床期,可报销不超过3天(含3天)的食宿费用,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凭发票据实报销,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不得重复报销。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8至18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4个月、八为级12个月、九级为10个月、十级为8个月。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8至34个月的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为34个月、六级为28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四年以上(含四年)的,按80%支付;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60%支付;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按40%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六、上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至今已支付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差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或)用人单位分别予以补齐。
国务院修订的规定,极大地改善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对统筹地区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州)要充分了解和积极应对形势,加强工伤保险征缴。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积极探索通过商业补充保险等多种途径,增强基金实力,分散支付风险,保障工伤保险制度安全、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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