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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产假待遇与生育保险中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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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生育保险中的产假待遇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产假待遇有何区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没有限制。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再给予15天产假;多胎的,再生育一个婴儿,再给予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重庆市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保险单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符合生育、终止妊娠政策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补助:(一)女职工产假90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胎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

生育保险中的产假待遇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产假待遇有何区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没有限制。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再给予15天产假;多胎的,再生育一个婴儿,再给予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产假(包括人工流产)可在上述情况下给予。

《重庆市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保险单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符合生育、终止妊娠政策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补助:

(一)女职工产假90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胎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以上两个规定中,前一个没有限定是否要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而后一个限定了,那么作为基层单位如何执行政策?可否理解为符合政策(有生育证明或准生证)的就可以享受产假并由生育保险发放生育津贴,没有符合政策的依然可以享受产假,并享受工作待遇?

市人力社保局答: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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