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确认生育医疗状况的通知:怀孕16周后,女职工在享受流产、引产、验产、分娩等各种生育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医疗确认。凭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卡办理指定妇产医院的所有医疗手续和申报。欲了解更多有关申请生育保险金的信息,请参阅以下介绍。
关于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说明
<P>一、生育医生身份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凭参保人的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
2、异地分娩女职工;参保人可申请境内异地分娩,分娩地不受本人或家属居住地的限制。应填写《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二份,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二)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出生证》(原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4)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5)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死亡报告书》(原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此表并审核医疗费后支付待遇。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注:怀孕;16周前堕胎、非指定医院急诊、产假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医疗费等按有关规定上报医疗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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