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如何判断是否是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
在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赵某,一名留学生,被聘为副总经理,薪水很高。当时,双方一致同意,公司每年向赵支付20万元的工资,但不支付其他福利费。如果赵先生要求参加医疗保险,公司将从年金中扣除相应的保险费。赵先生相信他只有30多岁,不会有任何严重的疾病。相反,他应该在年轻的时候赚更多的钱,并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条件是他每年赚20万元,不承担所有的福利。
几个月后,赵某和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被炒鱿鱼。赵某拒绝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赵抱怨公司违反合同,同时提出:“公司没有给他支付医疗保险,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的辩护是基于“没有为赵支付医疗保险,这是赵事先同意的。
请问:该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某缴纳医疗保险?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公司不为赵某缴纳医疗保险的做法是不对的。本案的焦点是:该单位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如果属于参保单位,必须为公司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费,这是医疗保险强制性的要求。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或政府为补偿疾病风险造成的社会成员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和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险一样,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实施。参保人预先缴纳保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偿。
人类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自身的生、老、病、死等也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风险。保险是针对风险所造成的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在我国,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全民健康意识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社会医疗保险,简称医疗保险,是强制性、互利性、普遍性和社会性的医疗保险。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一般由政府部门承担,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实施和管理。不论性别、年龄、宗教、民族和贫富,只要符合条件就必须参加。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由各项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雇员(有时可包括其家属)的各项依法承担的医疗费用开支。医疗保险的实质是个人收入的再分配,是健康者的一部分收入向患病者的转移,是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向低收入者转移,具有互助共济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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