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比较,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在职职工月缴标准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算。
个人账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比例分担(个人支付5%~15%左右)。
上海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用完后由个人负担1500元,超出个人负担部分由附加金支付50%~70%左右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都由统筹基金支付80%~90%左右
门急诊:先由个人账户支付,用完后由个人负担1500元,超过个人负担的,按照不同等级,个人负担比例为30%、40%、50%
住院:在职时,为1500元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8万元。
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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