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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门诊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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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随着门诊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现在大家的利益收到了很大的保护,门诊医疗保险的总体情况大大解决了看病的问题。欲了解更多门诊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请参阅以下介绍。门诊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由市地税部门另行制定。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随着门诊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现在大家的利益收到了很大的保护,门诊医疗保险的总体情况大大解决了看病的问题。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协调办法也已出台,现以《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协调办法》的通知为例进行介绍。欲了解更多门诊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请参阅以下介绍。

门诊医疗保险统筹

一、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自2010年3月3日起,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温州市区用人单位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申报表》到所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以下简称"住院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在2010年3月20日前申报。

(二)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10年3月3日开始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三)已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市区户籍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待2010年度缴费标准确定后,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010年4月1日前已参加市区住院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门诊统筹。用人单位职工和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

二、申报缴费

市区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门诊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由市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三、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以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5%,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在职职工个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参保单位在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用人单位2010年4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

灵活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委托银行从本人办理的代扣代缴卡中按月扣缴。在2010年4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50%)。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70周岁(含)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在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

四、待遇享

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已参保且实际缴费的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专用证历》和社会保障卡,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或购药,其按规定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可直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会保障卡支付。人、证、卡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不予支付。具体享受时间和标准如下:

(一)待遇享受时间

1、参保单位人员:在职人员在实际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2010年4月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自2010年4月1日起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实际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2010年4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在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原享受门诊医疗包干费的退休(退职)人员:在2010年4月1日前改制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其门诊医疗包干费从2010年4月份开始不再发放,直接转为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二)待遇享受标准

在医疗保险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被保险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刷卡,被保险人在同一年首先从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被保险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以下。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超过最高限额4000元的部分,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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