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6%由用人单位缴纳,2%由个人缴纳。退休人员按退休费的6%缴纳医疗保险费。
被保险人按年龄开立个人帐户。在职者是以支付的工资为基础的。45岁以下(含45岁)按3.0%计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上按3.6%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养老金的3.8%计入个人账户。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区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以及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建立个人帐户或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方式。选择建立个人帐户参保的,以上年度统筹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选择不建立个人帐户参保的,以上年度统筹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每年3月份调整一次,届中不作调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2、有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不低于10元的补贴。补助的具体标准和分级负担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适当增加投资。自2003年以来,中央对中西部地区除城镇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并安排人均1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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