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基本医保部分条款单位缴费比例下调,医保最新消息
温州市已修订了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规定。新条款规定,被保险单位缴纳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由3.5%降至3%。被保险人支付的大病医疗救助费的月标准由9元降低到5元,退休、退休人员的月标准由1元降低到1元。这些新规定于4月1日生效。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市区参保单位约32.9万个。原《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单位本年度按月按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基数的3.5%缴纳,并按不同年龄组分别记入个人账户”。现在3.5%的比例调整为3%。
负责人表示,由于201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出台(即2014年全省缴费基数),根据2013年缴费基数3341元,下调0.5个百分点。积分意味着每个员工每月可少交16.705元,每年可少交200元。此外,参加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原规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要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按新规定,这一比例如今也下调为3%。对于法定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的,缴费比例也从原先的5.5%降为5%。
另一被涉及的方面是参保个人,原《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市区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统筹费按照在职人员每人每月9元,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9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根据新的规定,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1元。该项调整惠及市区60万多参保人。
调整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市政府扩大社会保障和减轻社会负担的工作精神。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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