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城镇职工医保特殊病种门诊有新规,注意职工医保的最新动态
补充条款主要有三点,接下来我们就对这三点进行具体的介绍,首先一是取消特殊疾病结算限额内的费用,取消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和特殊检验项目。市医疗保险部门体检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我们通常使用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类,根据以往的方法,享受特殊疾病门诊的患者应支付自己医疗费用的5%至20%。在医院或零售药店购买乙级药品并进行专项检查时,可报销剩余医疗费用的80%。现在,目录中的B类药品可以直接报销80%。
其次,如果患者在有效期内因疾病住院,享受特殊疾病门诊服务的患者出院后不需要重新申请。过去,如果这些患者因病情加重而住院,特殊疾病门诊的治疗将终止。出院后,患者需要重新申请相关资料,否则不能继续享受特殊门诊治疗。新政策实施后,患者可以避免来回奔波。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实施后,出院后15天结算,特殊疾病门诊的治疗将自动恢复。
三是考虑到大量的心血管病例,原属于C类疾病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CAHD)调整为B类,即该病患者的应用从每年一次延长到每两年一次。但是,今年元旦前申报的有效期仍为一年。
药店代办会被取消服务资格
特殊病种门诊申报,原则上要求患者本人前去医院申报,行动不便的可由家属代理。但是,服务药店不得为参保人员代办。
医审科相关负责人说,特殊病种门诊实施以来,他们发现有少数药店,为了吸引更多的患者购药,主动替患者代理申报,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补充规定规定:每代理一例,拒付特殊病种门诊费2000元;累计达到5例以上的,将直接取消该药店的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资格;假如是市民弄虚作假,参保人两年之内不得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医务人员伪造医疗文书、弄虚作假,会取消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特殊疾病门诊服务的患者,如果已经办理了入院手续,则不能凭特殊疾病门诊病历簿到门诊、药店购卡。因为,这会导致患者不能在住院后办理出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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