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重疾险隐瞒旧疾后果很严重,隐瞒旧疾保险公司拒不赔付

2005年11月8日,王女士决定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于是她经过咨询专家之后与沈阳的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保险金额为5万元。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者批准的医疗机构诊断为重大疾病时,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的80%缴纳重大疾病保险费。保险公司询问了王女士的大病。王女士消极地回答了这些问题。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王女士交了3000元保险费,保险合同于2005年11月8日生效。
2006年10月16日,王女士因患病被医院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面对这人生的打击,让王女士稍微欣慰的是,她买了一份保险,可以用4万元的保险金来治病。同年11月7日,王女士申请保险金。
2007年2月9日,保险公司做出了一项决定,保险公司决定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说:王女士违反了保险合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在保险前患冠心病,故意隐瞒病史。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险费。
王女士对此拒赔理由不能接受,得冠心病是发生在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填写。王女士认为,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对本次出险无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客服中心的电话响了起来。客服人员首先对王女士的病情表示了深切的同情,并在几分钟内就为其匹配了在沈阳打保险合同官司有多年经验的蔡律师为其代理该案。蔡律师对王女士的病情也表示了同情,同时认为尽力为王女士打赢官司,避免人生更大的不幸。
沈河区法院认为,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对王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细,未逐项询问,导致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王女士未告知的疾病(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白血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并不具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
尽管王女士的生活被蒙上了阴影,但她至少对这场官司的胜利松了一口气。4万元虽然离白血病的治愈还有点远,但能有效缓解短期经济压力。为此,王女士对提供的法律帮助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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