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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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单位为我投保了城市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保单指定我为生存保险的受益人。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存续至三周年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保险单金额的10%缴纳生存保险费,共计1000元。2001年,我于第一个三周年生效对应日,到保险公司申领了1000元生存保险金。
今年第二三周年的同一天,我去公司领取生存保险时,被保险公司拒绝了。经询问,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保险条款第20条明确规定: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而我不是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不让我领取生存金。读者:李先生李先生:您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另外,该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根据上述规定,您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享有生存保险金的请求权。
保险条款与保险法矛盾的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被保险人自己购买保险,保险条款最初是作为个人产品设计的。而您这种情况,单位为您购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离开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真实愿望,对条款进行必要的改进,确保条款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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