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分摊制度。共同海损是什么?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保险是海上贸易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航海是一种很大的冒险,于是在当时地中海航行的商人中形成了一种习惯,即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放弃货物所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各方共同分摊,这就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因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而被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保险是海上贸易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航海是一种很大的冒险,于是在当时地中海航行的商人中形成了一种习惯,即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放弃货物所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各方共同分摊,这就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因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而被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在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船上的船长、船员也可投保。到了16世纪,又发展到承保旅客被海盗绑架而支付的赎金。这些被认为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海上保险是海上贸易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航海是一种很大的冒险,于是在当时地中海航行的商人中形成了一种习惯,即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放弃货物所引起的损失由获益的各方共同分摊,这就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因为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因而被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在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投保海上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船上的船长、船员也可投保。到了16世纪,又发展到承保旅客被海盗绑架而支付的赎金。这些被认为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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