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中断过缴费怎么办?养老保险中断过缴费如何处理?
问:去年在原单位辞职以后就没有再交过养老保险。现在重新找了份工作,准备交养老保险,请问中间这段没交的该如何处理,具体是什么流程?
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或者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今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该类人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都可以进行补费了。
不同条件职工缴费方法:
1.参保职工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2.灵活就业人员
已参保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断缴费,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3.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职工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备注:对一些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若其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今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他们在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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