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免责条款要留意什么,重疾险免责条款很重要
几年前,曹女士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规避一些意外的风险,就给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这是保险公司经过体检后得到的。曹女士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曹操在保险期间患上了急性心肌梗塞,被三家医院确诊。曹女士心想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曹女士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
经过鉴定,曹女士患有心肌梗塞其实是比较难以投保保险的,所以她这的确有一个不符合保险条款的指标,但她声称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同时解释心肌梗塞应该具有的三个医疗指标,并且她不知道医疗指标,因此该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作出着重说明,未作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自2007年8月1日起,该标准的最大贡献在于将保险医学的评价标准转变为临床医学,这对投保人更有利。根据记者的理解,许多以为自己代表的保险公司已经相应地修改了条款中疾病的定义和覆盖范围。
有鉴于此,律师认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没有得到重视,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无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就是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预先给另一方准备的合同,在这里就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准备的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处于弱势,因此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对某些牵涉到切身利益的条款予以重点说明。周律师表示,保险公司所谓的口头说明需要保险公司举证,若无法举证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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