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法的关系是什么:重疾险手术起争议

主要的疾病保险只是用于预防,这是大家在投保的时候都抱有的一种心态,投保人在保险的同时,心里也在想,轮到他这样做了。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医疗事业的进步,人们的预期寿命越来越长,相关的主要疾病日益成为人们生命和健康的主要威胁。于是为了在一旦患了重大疾病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商业保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由于在疾病和承保责任范围界定上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由重大疾病引发的争议也逐渐增多。
电灼治疗肝肿瘤是一种手术吗?癌症患者是否在手术期间进入手术室进行手术?保险公司拒绝解决索赔,因为它不算作经营,但法官认为它是广义的运营,并判决保险公司解决索赔。
张先生于1995为一家寿险公司投保了癌症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因癌症、癌症等并发症需要手术治疗的,可以同时申请手术医疗保险。
此后,张先生不幸罹患肝癌,并先后到医院陆续接受了五次肝肿瘤电烧手术。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张先生每次均可申请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应理赔保险金共计四万元,但张先生却只拿到两万多元的医疗保险金,并且每次张先生申请理赔时,都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签定同意书承认该手术不符合手术给付约定,保险公司是从宽认定给的慰问金,并放弃再行电频烧灼术的请求权后,方能拿到部分保险金。要张先生签署同意书的保险公司认为:1、该手术非经由外科手术切除患部;2、患者并未进入外科手术室3、也未由外科医师治疗。因此,张先生的情况与保险合同所指的外科手术的限制条件明显不相符,所以保险公司是通融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还认为:按照全民健保支付标准就特约医院实施手术时,可申报手术费及手术一般材料费,但该手术健保仅给付材料费、技术费,依此再来推断张先生的状况,显然也不是外科手术。
在保险公司理赔了两万多元,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其余保险金一万多元。
鉴于案情专业性强,审理案件的法官也多方请教,又查教育部门的辞典。辞典解释所谓外科手术是指专业医生利用各种器械,治疗病人各种畸形或外伤的手术。
法官总结认为:肝肿瘤电烧手术系由医师以超音波引导探针插入肿瘤内部后,以电流烧死癌细胞之治疗方式,与外科切除术并无不同,其区别在于是以切除或烧灼方式治疗肿瘤;两者均为对身体做侵入性之治疗。
最后法官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法官并指出,保险合同未定义外科手术是导致纠纷产生的原因,经向大学学术机构查询手术定义,认为肝肿瘤电烧手术属广义之手术。法官进而认为:患者请领保险金时虽曾签定同意书,承认该手术并不合手术给付约定,先前是公司从宽认定给的慰问金,并放弃再行电频烧灼术的请求权;但此同意书对患者不公平,在法律上应属无效。该手术属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再理赔未给付的保险金一万多元。
作者指出,根据理论,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重大疾病,但条款的设计已成为既要求被保险人遭受重大疾病,又要求被保险人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和操作,对特定条件的限制。问题是,随着医学的进步,无论是检验方法,还是手术方法都在改进,可是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规定却不与时俱进,还是一以贯之。看来,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需要清理,保险公司需要倾听专业的医院和医生的意见,不然引发争议时,法院和法官不会仅听从保险公司的一面之词,而会认为专业的医院和医师的意见更具权威和公信力而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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