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再保险相关介绍,什么是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现在比较新型的一种保险,今天来介绍它的相关知识,它又称任意再保险、局部再保险、临时分支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通常没有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针对特定的保险业务(如巨额风险,或者个人保险业务超过一定限额)。需要再保险的,只能临时与再保险公司协商,一切有关条件必须临时决定。
临时再保险要求在短时间(通常是一个月或四十天)内支付保险费。这种业务一般不扣除准备金,也不计算净利润手续费。这种再保险业务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超过其自留金额和合同再保险金额时。再保险金额通常是其全部超额。临时分支机构支付的保险费一般高于合同分支机构,这是因为双方没有事先订立合同。再保险公司应当将临时再保险的条件、负债和费率逐一详细通知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条件提出异议,并可以表明是否接受最终的临时分支业务(或者一定比例)。这样,再保险公司就可以选择自己的业务质量,再保险的条件也应该暂时协商。因此,在安排这种业务时,事先要有充裕时间,以免保险责任已经开始而分保尚未洽妥,一旦发生损失,分保公司就要蒙受经济损失。临时分保是对固定分保的一种补充,往往由于业务数量较少,对保险的时效和限额事先难于掌握,单独安排合同也不经济,才不得不采用临时分保形式。
临时再保险的特点;第一,自由选择度大。
临时再保险关系中的双方对每笔再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分出公司对于业务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分出金额多少,选择的险别和费率条件都可以根据自身所承受的危险责任累积程度以及自留额的多少来决定,同样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调整再保险的条件,也完全可以视业务的性质,本身可承担的能力以及已接受业务的责任累积,自主决定灵活洽商,无任何强制约束。
第二,适应性较强。
临时再保险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协议,业务条件清楚,适应性强。它不仅对于高风险的业务,诸如石油勘探责任险、航空险、地震、洪水以及战争险都是适用的,而且为超过合同限额以及合同除外的业务安排也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渠道,另外对于新开办的,数量少、业务不稳定或规律性较难掌握的业务也创造了责任分担的条件。采用临时再保险形式分保时,既可按比例责任分保,也可按非比例方式分配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的责任,具体有成数临时再保险、溢额临时再保险和超额赔款临时再保险,可见其适应性较强。
第三,逐笔审查,手续繁琐。
虽然临时再保险的时候有很多的方式可以使我们进行投保,据了解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传或信件就再保险条件和相互责任达成一致,但分立公司往往需要等到分立公司的肯定答复后才能确定其最终风险责任。分入公司即再保险人也需仔细审核后,才能决定接受多大百分比或多大金额的分保业务。至于合同条件的更改,也需征得再保险人的同意,只有在再保险人正式复证后,合同才成立。有时再保险分出公司往往要联系数家再保险分入公司,将业务安排妥当后,才能承保原保险业务,这往往会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至今临时再保险形式仍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得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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