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的定义怎么规定,如何构成
意外保险是为了规避意外发生之后风险所出现的,它也是现在比较受大家欢迎的一种保险,它指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灾害,造成人身伤害、致残、死亡的行为合同。
这里所说的身体是指投保人的自然身体,不包括假肢、假牙、义眼和其他非自然部位的人工放置。对被保险人造成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在因素、突发因素、非故意因素和非疾病因素四要素。
所谓“外部”是指受损害的原因是由被保险人自身的外部因素引起的。例如,机械碰撞、粉碎、粉碎、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以及酸、碱、毒气等引起的化学损伤等因素。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指的是什么意思呢?我们一起来具体的了解一下吧,所谓非疾病是指损害不是由被保险人身体的因素或疾病造成的。骨质疏松性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性暴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性损伤。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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