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险的性质,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法律规定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受伤的,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医疗费用全额赔偿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保险人是否应按照保险合同支付赔偿金?还是可以以医疗费具有财产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为理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实务中,上述问题争议较多。且不同法院在审理类似争议时,观点不一致,导致相同问题,判决结果却不一样。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争议的焦点是意外伤害医疗险的性质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险的相关规定我们有必要进行了解,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1.《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分别获取保险利益和损害赔偿利益,而不是择一享有。
2.除了保险法规定的以上条件,我们还需要了解的就是保险法的另一条规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本条款也非常明确的把意外伤害医疗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中,因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3.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复函》(保监函[2001]156号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现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银保险[1998]63号):“如果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医疗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依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现六十八条),保险人给付上述医疗费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除非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其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人仍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取双倍赔偿的依据
意外伤害医疗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侵害人的过错获取赔偿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分别取得赔偿依据的是不同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基于此,笔者认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性质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财产保险损失赔偿原则。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后,仍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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