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什么,仲裁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捷径
财产保险公司与当事人有保险合同纠纷是什么情况呢?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具体的案例来了解相关方面的知识,它的价值只有一万元,保险公司已经和客户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当被保险人收到付款后,他忏悔并提出新的要求。为达到目的,当事人就吃住在保险公司办公室,正常的办公室秩序被破坏,矛盾激化。后经西安保险仲裁站上门设立仲裁庭,当天就开庭、结案。仲裁结果保险公司满意,当事人更满意。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古老法律机制,人们不诉诸法院,而是诉诸私人机构。在中世纪,商人更喜欢这种方法,商人之间的纠纷由商界长辈仲裁,既快捷又方便,随着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拓宽,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调解、诉讼、仲裁三种纠纷处理机制中,无论以调解、裁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保险纠纷的特点决定了仲裁是符合保险特色,解决保险纠纷的捷径。这是因为仲裁最具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仲裁不公开进行,保护了商业机密,特别是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形象,适合解决小额保险纠纷;仲裁方式灵活快捷,程序透明自主。近日,笔者专程赶赴西安,采访了首先将仲裁机制引入到保险行业的西安保险仲裁站站长、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财险部主任陈。
据陈介绍,成立于2000年5月的西方证券保险仲裁站位于陕西省保险业协会。目前共有五名仲裁员、20多名仲裁调解员和20多名专家顾问。这些仲裁员和仲裁调解员中,既有从事金融工作的专门人才,又有教学科研机构的学者;既有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人士,又有研究或熟悉市场经济的教授和保险业内专家。
陈说,采取仲裁的形式既可裁也可调解,而且一裁终局,效率较高。当事人一旦达成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裁决一经做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就所裁争议具有终局效力。防止了案件上上下下,久拖不决,当事人疲于应付的现象,也可能尽快从保险争议中脱身。陕西某财险公司与西藏某一单位为一机动车赔偿案件,关于修理过程中是否应更换汽车车顶,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一案件,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汽车修理知识。而且西藏车主不能在西安滞留很长时间,到法院去费时费力。后来通过仲裁站,在一天内,就完成了立案、开庭到执行的全过程,真正起到了解决保险纠纷“短、平、快”的作用。
几年来,西安保险仲裁站做了大量的用仲裁处理保险纠纷的探索性工作。实践证明,这种仲裁机制对化解保险纠纷特别是小额保险纠纷具有快捷、高效的作用。2005、2006年共签订保险仲裁合同80多万份,合同价值近2000亿元,共受理案件20多起,仲裁案件执行率达到100%。其中40%以上案件达到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当天执行。
西安保险仲裁局的工作得到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充分肯定。陈在2005年12月召开的全国保险业协会秘书长工作座谈会上介绍了自己的经历,全国各地的同事纷纷前来考察考察。在2006年召开的全国仲裁年会上,西安保险仲裁站的经验,也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领导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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