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名之后不能退保,代理人曲解不可抗辩条款
年近7旬的张女士投保了某寿险公司分红型年金保险,每年缴费1万元,缴费期间为5年。由于该险种的投保年龄上限为60周岁,于是在营销员的提议下,张女士在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下了其女儿的姓名。而后张女士想要退保,却被告知已超过两年时间,不能退保,只能转保。
2007年1月,年近7旬的张女士参加了社区中心组织的理财说明会。经相关人士推荐,投保了某寿险公司分红型年金保险,每年缴费1万元,缴费期间为5年。张女士缴费1万元后,收到了该寿险公司营销员送来的保单,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名。由于该险种的投保年龄上限为60周岁,在营销员的提议下,张女士在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下了其女儿的姓名。
今年4月,张女士无意中向来访的朋友提及所投保的险种,待朋友仔细研读保单条款,张女士方觉得上当。投保时,营销员推荐说该险种有双份红利,并且缴费满5年就能收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金。分析条款才发现,所谓的双份红利就是每年固定的生存金返还加上不确定的分红,所谓的收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金其实是要等到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领取的满期生存金。
张女士随即致电营销员要求办理退保,营销员则要求张女士带被保险人去保险公司做签名鉴定,并以这种代签名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进行威吓。5月下旬,应营销员的要求,张女士和女儿去保险公司就欲办理退保事宜进行协商。
营销员表示,根据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即便是代签名的合同,只要超过2年,这保险已经是既成事实,不能退的!只能办理转保手续,即把投保人也改成我女儿!那么专业的东西我们根本不懂,只好顺着他们的意思办理转保手续!张女士说。
去年10月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首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即在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在核保前以及合同成立2年内充分行使调查权,以了解投保人是否具有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对于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可避免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的理由进行拒赔,从而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
事实上,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限制保险公司滥用解释权。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指出,有的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则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样的行为在国外称为保险公司的逆选择,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对保险业的信任度降低。
以上述张女士的情况为例,假设张女士的女儿在2009年1月后出险,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理赔责任。如果这时候营销员提出该保单为张女士代签名无效,不欲承担理赔责任,那么张女士可以运用不可抗辩条款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样的情况才是不可抗辩条款运用的应有之义。钟明指出,保险合同超过2年就是既成事实,不能退保的观点完全是对不可抗辩条款的曲解,只是营销员拿来搪塞消费者的借口,保险误导之巧舌如簧可见一斑。
****理财网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代签名问题历来是保险投诉的焦点所在,在投保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以人身标的为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如果已经出现代签名,但确实又对这份保险有需求的,可以去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保险责任依然有效。代签名超过2年,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依据不可抗辩条款依旧要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不可抗辩条款不是不能退保、必须转保的理由,消费者要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真实含义,避免被别有用心的营销员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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