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有什么误区,八大误区要消除
误区之一:放弃收回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的权利。一些保险财产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当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权时,它可以先赔偿,再赔偿给第三方。一些投保人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他们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是从第三方收回,这与他们自己无关。事实上,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误区之二:保险是优势。社会上有些人认为他们急功近利。他们总是认为当他们把钱花在保险上时,他们应该立即得到回报。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意外,没有得到赔偿,他们感到自己遭受了损失。有的人甚至铤而走险自己造出事故,以骗取保险公司赔偿,结果有的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上,保险也是一种商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保户交了保险费,就得到了风险保障。这种保障是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而不完全是赔偿本身。
误区之三:未能如实履行。保险公司是一个具有操作风险的特殊企业。它密切关注可能的风险或标的物是否处于危险状态。这也是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与非保险、适用费率等级、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不遗漏、不隐瞒、不欺诈。若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致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误区之四:标的变化不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标的随时可能遭遇风险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对涉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化等相关内容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审核同意,签发批单或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误区之五:视保险为赌博。有些保户错误地认为现在房屋普遍都是钢筋混凝土建筑,家庭也十分重视安全防护,灾难不一定就会降临到自己头上。而且即使发生天灾人祸,财产也不可能有多大损失,因而拒绝进行财产保险。其实这种侥幸心理是在拿自己的财富冒险。
误区之六:保险金等于赔偿金。在许多财产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中都明确规定,该险种的最高保险金额为多少,即在出险时最多只能赔付的限额。但在具体的理赔过程中,还要根据被保险标的的损伤或破坏的程度而定,因而保户得到的实际理赔金额一般都小于保险金额。
误区之七:超额投保。投保财产保险时,确定的保险金额大于所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在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超过部分是无效投保,多缴了保险费,是不必要的浪费,保险公司在定损中,是按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误区之八:投保后,投保人可以高枕无忧。有一些保户认为,投保后,危险都交给保险公司了。根据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参加保险的人有维护财产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要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将财产损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财产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稳定器,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由于人们思维的差异,以及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限制,许多人在日常财产保险行为中经常会产生误解,这不利于自身财产的安全,也有利于财产安全,影响保险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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