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医疗救助,必须先参加医保
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从今年4月1日起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平江、金阊、高新区)对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由社保部门组织实施。由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是享受医疗救助的必备条件,市社保中心提醒原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救助IC卡》的未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确保4月1日后正常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医疗救助方式视不同对象共分为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三种,其中保费补助、年度救助目前已由社保部门实施;实时救助原由卫生部门管理,从2008年4月1日起转由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少年儿童实时医疗救助工作将于2009年1月1日起移交社保部门管理),从制度上和管理上实现了社会医疗救助的整合。
市区统筹范围内享受实时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二是在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取得以下社会救助证件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以及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患重病的医疗救助对象)。
市社保中心提醒,对已按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且通过社会救助证件年审的人员,将由市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向社保部门集中办理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但应向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准确提供本人社保个人编号(8位);对持有社会救助证件但尚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立即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并及时将参保信息反馈给民政、总工会等发证部门,以确保4月1日后医疗救助待遇的正常享受。实时救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持本人有效社会救助证件申请免缴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4月1日起,符合实时救助条件并办妥上述申报登记手续的救助对象(少年儿童除外),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在苏州市区救助(公惠)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门诊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享受70%%的救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全额补助,其余自负医疗费用享受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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