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有社保无医保的问题
关于退休人员有社保无医保的问题
问:
背景情况如下:
我母亲原是农村户口,04年左右土地征用,进入单位,原单位只给她们办理了养老保险,06年原单位倒闭,后下岗在家,之后我们自己一直交纳社保,我母亲06年退休,工龄在12年左右,06年退休后拿500多元,现拿养老金900多元,原单位没有帮她们交纳医疗保险。
我有如下几个疑问:1、为什么女性退休人员需要交纳25年的医疗保险。
2、我们交纳38400元的医疗保险后,为什么我们补齐了25年的医疗保险,在这25年里面的每个月的打入卡中的医疗费,为何没有?
3、为何就按照现在的标准医疗保险个人加企业部分才166元左右,难道25年前就已经按照166元收取了吗?如果按照38400元算起,我们每个月要交128元每个月,交25年的钱,请问这样合理吗?
4、企业不交医疗保险,现企业早已倒闭,那么,按照政策,25年的医疗保险费用,就需要我们个人买单吗?
答复:
建议你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凡属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应在每年1月至10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下列几类人员参保时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需携带《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每年10月底民政部门在册名单为准。
(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是指: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及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三)列为民政部门的重点优抚对象需携带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四)特困职工子女需携带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
(五)孤儿由其监护人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携带《学生证》。
(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携带父母一方《暂住证》、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
(八)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其他居民需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九)老年居民指参保当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居民。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第十九条列入财政补助对象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子女及孤儿,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进行一次公示,公示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条市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和市属高等院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在校学生参照学生儿童规定参保(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生财政不予补助)。16周岁以下非在校的本市城镇居民可参照学生儿童参保。
第二十一条参保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额度另行制定。
市属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财政补助标准暂按学生儿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后,领取银行缴费卡,在规定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当期参保费用,由指定银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居民医保缴费期,已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缴费期内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四条凡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由个人按规定的标准全额缴纳参保费用。
户籍由江宁区、浦口区(原江浦县)、六合区(原六合县)、高淳县、溧水县迁入市本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与市本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
第二十六条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缴费凭证,其父母所在单位或供养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其门诊、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可根据男单女双的原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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