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对深圳医改的十大意见书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稿)》征求公众意见延至昨天截止。昨天上午,深圳市民、劳资关系发展论坛发起人吉峰将自己整理的对《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稿)》的十大意见书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希望对该办法的修订、完善会有所帮助。这些意见涉及总则、医保体系、基本原则、监督机构等方面。
建议社保基金实施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吉峰认为,社保基金金额巨大,资金来源于参保人,保障的是参保人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不是权力监督机关,等于是让关系户监督自己,这种监督状态根本没有保障。所以,要真正建立起独立、有效和公开的监督机构,即成立包括能够真正代表参保人利益的社会方监督机构,实施有力外部的社会监督,保障基金公平使用,管理安全。
质疑保费中断3个月即清零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继续缴纳。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自重新参保之月起重新计算其连续参保年限。
对此,吉峰表示质疑这一规定不公平。他认为,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参保人获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的费用是由参保人缴纳的,获得医疗保险是参保人的权利,不要说三个月,即使是参保人交了一天的费用,也应获得一天的医疗保险,一年内累计中断三个月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清零是毫无依据的,办法不是为了让参保人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险,而是剥夺千万人的医疗保险权利的规定。
质疑先行支付规定障碍多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在事故或伤害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一)属于刑事伤害的,应提供公安部门证明;(二)属于交通事件的,应提供交通管理部门证明;(三)属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
吉峰认为,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矛盾。《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国家社保法规定的是先行支付,并没有规定要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按照深圳的规定,要得到证明或判决书,需要走完法律程序几个月或一年以上的时间。
征求意见稿规定,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自重新参保之月起重新计算其连续参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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