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民工的保险保障,天津农民工享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根据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农民工和天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这个城市有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险措施,并从明天起实施。
农民工在医疗保险中的参与程度与普通劳动者的参与程度相当。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他们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与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险模式,根据疾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雇主和农民工建立一年以下劳动关系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雇主和农民工们改变他们的劳动关系从一年不到稳定劳动关系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或城镇职工或与模式按照重大疾病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民工劳动关系的持续时间的确定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为天津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办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和城镇在行政本市和农民工已形成劳动关系的地区。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农民工也享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发生下列医疗费用的,纳入大病统筹和大额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统称门诊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
农民工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为: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70元;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1300元;上述四项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为4.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80%。
哪些情形医保不给报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不得支付医疗费用: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在非指定零售药店购买药品;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项目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购销目录;因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因为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为自杀、自残、酗酒等致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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