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内倒车伤人怎么处理,;保险公司应赔偿
当一个司机在工厂倒车时,他撞到了一个玻璃架上,撞伤了另一个司机。随后,保险公司和受害人对相关赔偿有所不同。前几天,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即使发生在道路外的车间,保险公司也应依法承担限额内的强制交通保险赔偿责任。
今年一月,小王开车到津南区的一个村子里晒太阳。那天早上8点左右,孙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一辆皮卡倒车撞到了玻璃架上。玻璃架上的玻璃杯掉下来砸在玻璃架前面的小王身上。小王随即被紧急送到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其在住院治疗42天后方才出院。因赔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小王将孙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小王不应负责任。因为李某在履行职责时所作所为在事故中导致小王受伤,所以用人单位应负责赔偿,即孙某。小王受伤属于孙某所有的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应由某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孙某承担。因此,保险公司须赔偿2.8万余元。
原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发生在孙某的厂房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一审法院忽视了厂房仓库不适合机动车通行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因该车辆已在大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此条例中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应理解为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之外,能够提供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地方,该厂房仓库应认定为能够提供机动车停放或通行的地方,判令该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对小货车所引起的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保险公司大港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不属交通事故也能索赔
根据律师的说法,交通事故是指由于车辆在道路上的过失或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但它不包括在野外或车间中自然形成的路径。根据本规定,虽不是依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使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交通安全,而在道路以外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也是受害人,与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区别,其人身或者财产也遭到了侵害,结果是一样的。交强险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需要,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有利于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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