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有标准差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通过了自治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意味着宁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今后将不再有城乡差别。
宁夏于2008年实现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制度全覆盖。据统计,截止今年8月底,全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37.8万人,参保率达到86%以上。
但是在制度运行过程中,由于城乡居民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使得广大居民只能根据所属户籍被动加入相应的保障制度,强化了城乡户籍观念,固化了二元社会差距,不能很好地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同时,城乡医疗保险管理资源分散,由不同机构经办,造成运行成本提高、网络重复建设、服务效率降低等,增加了体制和制度间转化衔接的成本,造成了资源浪费。
另外,城乡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运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均衡,基金使用效率低,抗风险能力弱,难以充分发挥基金应有的保障作用,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新医改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和各地的实践经验,此次出台的《意见》按照统一设计、制度融合、山川有别、分档选择、保障待遇、强化基层、重建机制、注重公平的总体思路,将参保范围确定为具有宁夏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在宁夏就读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同时将在宁夏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也纳入了参保范围。
在参保缴费上,打破了户籍界限,不以身份来参保,有弹性、能选择;在筹资标准上,通过一制多档的路径,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同时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现有政策平稳衔接,确定了三个缴费档次标准。即:一档150元、二档280元、三档400元。其中:财政普补标准统一为120元。剩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另外,政府对于城乡居民补(资)助标准是在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府补(资)助标准和渠道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实现对城乡居民补(资)助标准一致。包括普补、特困人员参保缴费补助、大额医疗补助及民政对城乡特困人员的资助标准等。
《意见》在重点保障住院、保证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报销待遇。将保障范围扩大为住院大额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生育和意外伤害医疗等,增强了政策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可及性。
按照缴费义务与权力相对等、山川有别、平稳过渡和充分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原则,在住院待遇上,按照不同缴费档次、分别设定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档的住院待遇标准与新农合现有水平相当;二档的住院待遇标准与城居医保待遇水平相当;三档的住房院待遇标准高于一、二档,但低于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按一、二、三档缴费,住院年底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3万元、8万元和12万元设置,与新医改要求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一致。为解决重病患者大额医疗费负担,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万元以上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可按70%报销。
另外,对于目前自治区试点的四免一救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创新支付制度、提高卫生效益、西部贫困家庭儿童疝气手术康复计划、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等试点项目,《意见》明确可继续实施。
为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在人员、网络等方面的优势,《意见》提出将整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资源,将新农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合并为一个经办机构,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方便群众缴费、就医和结算。
在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建设上,提出搭建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同时,全区将统一参保缴费时限,并建立连续缴费激励机制,逐步实现由参保人员个人持卡缴费。
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不仅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还将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网络建设,建立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分级诊疗、就医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就医管理模式,实行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医用耗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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