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一是妥善解决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情况。
现在一部分因企业改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的大龄职工,都面临无法缴费满十五年的情况,这影响到了职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职工是企业的灵魂,缴费不足不能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职工利益,也让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现在有了妥善的解决方案,能有效保障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凝聚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伤残情况的规范。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是一个大的改变,在现行的规定中在职参保职工这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现在转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降低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职工权益,是一大进步。希望各省尽快修订现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保持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三是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不缴费。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的医保缴费问题,是职工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对企业而言企业已经承担了在职时的缴费义务,退休养老期间的所有义务已经转交给养老保险机构,要企业继续承担医保缴费义务并不合理,并且由于企业生命期并不确定,也会对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有所影响,现在社会保险法明确退休人员不缴医保费,对企业和职工都是一件好事,众望所归。
四是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
工伤保险条例原规定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付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这将极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当然,社会保险法亮点很有很多,我上面所说的只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听到的,是广大企业管理同仁和职工朋友应该重点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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