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以及行业划分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1、行业划分
各地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费率确定
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中等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1.0%左右;风险较大行业的基准费率要控制在2.0%左右。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3、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4、各地要在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测算,科学地制定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的办法,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
参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3号)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7日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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