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变更、解除,终止保险合同怎么办?
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是,实际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如果双方通过协商和协议,通过一定的程序也可以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主体的变更与保险单的转让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个过程不是随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如:被保险人出售他保险房屋,保单不能作为“附带品”一同直接转让給新的业主,必须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保险单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一定要特别的注意一下,它不能自由转让的主要原因是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影响着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被保险人的道德品质、财务状况、整体管理等存在差异,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各不相同。被保险人如果要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应该在半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经同意后加注批单,则新的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以上讲的是财产保险转让的状,人身保险转让稍有不同,它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就可转让,但在转让之后必须通知保险司。保险合同一经转让,原来的投保人跟保险公司的权利义随之消失,原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就转移到了新的合同主体身上。
变更内容,是指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例如,保险标的的存款地点发生变化,保险金额需要增加或减少,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等。这些变化也影响着保险公司风险的大小,因此有必要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进行变更。办理变更手续时,有些还需追加或减少保险费。如在人寿保险中,某人由于收入变得不稳定,无力承担从前订立的保险费,因此提出降低保险金额的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无论是保险标的变更还是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变更要经历的主要步骤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变更情况,经保险公司审核,经同意后,方可背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或附在背书上,也可以作出变更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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