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修订,理性对待险企次级债融资

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来看,我们可以发现的一种情况就是保险公司往往需要次级债务融资来摆脱资金不足的困境。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许多保险公司选择压低价格进行掠夺性市场占有,这导致当前我国保险业经营质量普遍不高。特别是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形势更加严峻。为了能够保证保险公司有充足的资金担负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制定一系列的指标进行衡量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其中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指标。这一指标是用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比最低资本计算得出,反应的是保险公司应对保险理赔的能力。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责令增加资已支付保费、限制高管薪酬等一系列措施进行监管;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其列为关注类的保险公司,要求其提高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方案;在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才为正常公司。目前,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100%到150%的保险公司很多,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近两年持续下降,纷纷陷入了资金不足的困境。
鉴于行业偿付能力压力的日益加大,如何提高偿付能力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解决偿付能力问题的主要途径有三种,即次级债务、股东资本注入和市场资本融资。但由于目前资本市场整体环境不佳,市场资本融资的方式难度太大,成本过高,保险公司难以承担;我国保险公司的股东大部分仍处于成长期,加上严峻的经济环境,都难以在短期内筹集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来摆脱保险公司的困境。所以,次级债的融资方式自然成为众多保险公司的首选。
虽然次级债融资作为弥补保险公司短期偿付能力不足的指标,可以大大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但从长远来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关键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保监会也在下发的《办法》中明确募集的次级债虽可计入保险公司的资本,增加偿付能力充足率,但严格限定计入比例,规定保险公司累计的未偿付次级债上限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50%,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保险业应当更加理性地看待次级债融资方式,不能将次级债视为救命的稻草,如果保险公司仅试图依靠发行次级债方式,不从业务结构、业务质量上进行转变,这样虽然能够在年度表报、企业业绩数据等反应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方面表现正常甚至盈利,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大量存在的隐患和风险被隐藏。当大量次级债到期时,不能再筹集到新的次级债,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中小型保险公司可能直接面临破产清算的命运,这样不但消弱了次级债持有人和投保人对保险的信任,还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经营危机。
有鉴于此,保险公司应正确树立概念,认识到次级债务融资只能为保险公司提供一个缓冲期,能够缓解短期偿付能力危机,保证资本的连续性。海因和保险公司在这个缓冲期的紧迫任务是下定决心。保险业务质量的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理念等影响企业价值的环节,将以往单一地追求业务规模向注重业务质量、注重公司核心价值上转变,从过去粗放型经营逐渐向集约型经营转变,提升保险公司的业务价值和市场价值,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