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复效有观察期,病情要如实告知

在缴纳寿险的过程中,经常发生保险费无法及时支付的现象。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确立了恢复的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就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是自给自足的。被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将恢复健康。
但是,尽管有这个原则,不要认为在保险合同恢复后,所有的保障权利都会恢复,尤其是医疗保险,因为涉及到观察期,如如不注意真实披露,保险就会恢复。恢复后仍有可能无法索赔。
张先生在2005年2月保了人寿保险,加上住院医疗保险。随着2006年1月付款期的临近,张先生收到了催款信。然而,由于工作繁忙,他忘了支付续保费。直到今年8月,他才突然想起他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单。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重新申请保险公司。
9月,张先生因突发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理赔人员遗憾地告诉张先生因为该事故发生在观察期90天内,是属于住院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不能理赔。张先生非常不解不是已经办理了保单复效吗,怎么还有什么观察期呢?
沪上某保险公司个险首席核赔师解释复效仅是针对长期险的,附加险通常都是保险期间为一年的短期险,如果不续保,到期后合同即终止,是不存在复效问题的。因此,如果张先生还希望获得附加险的保障,就需重新投保附加险,自然需从投保时起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带病投保的情况发生而设置的。观察期只发生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在复效之前以及复效之日后的观察期内所患的疾病,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所以,如果张先生在每次缴纳寿险保费时,都按期缴纳附加险保费,就会减少保单失效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需要重新投保附加险的问题,也就不会重新计算观察期了。
李女士前几年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及重疾主险,2004年7月她到国外培训一年,2005年7月回国时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宽限期,于是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复效。
今年二月,李女士遇到了一些不开心的事情,那就是她因心脏病住院花费了一万元医疗费。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索赔时,索赔人告诉她,李女士的医疗记录卡记录了她在国外培训期间也有心脏病的病历,但是当保险单生效时,她不能说实话。因此,她不能要求赔偿。李女士向员工解释对原保险非常不满,健康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检查,而且还如实告知了健康状况,为什么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没有参考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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