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两大问题需解决
国际医疗责任保险的经验。(1)这种自我保险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因为大多数医院是私人的,大多数医生是自由职业者。为了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可能带来巨大损失,美国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生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患纠纷发生后,由医疗鉴定监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能由法院提起诉讼,由陪审团决定医院医生是否犯了错误,由法官决定赔偿费用,判决费用为保险公司的身份证明。
(2)在英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政府保险的国家,他们的医疗服务是福利性质的。医院投入和支出主要依靠政府投入,政府依靠税收支持医疗事业。因此,医患双方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由此产生医疗损害赔偿。经有关委员会调解后,调解不由法院决定,赔偿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探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1)我国政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共同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具有一定福利性质,以政府投入为主,医疗费用由国家价格调节和控制。医疗责任保险模式不能完全进入市场,不能按照企业经营模式运作,国家法律也不能相应降低。医疗机构支付的补偿金额。那么为保证医患双方的权益,政府应当采用类似强制性投保模式,政府从税收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医疗责任保险金投入,确保政府投入的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院和医生也要拿出相应比例,作为医疗机构和医生的风险保障。如果某医院或医生赔偿数额较多,可逐年增加保费或减少赔偿比例。
(2)与医院的评级制度挂钩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医疗职业具有公共服务性,动员全社会参与是我国卫生工作方针之一,医疗风险应当有相应的社会承担机制。而医疗责任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重要机制。所以,为了提高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应当采用类似强制性投保模式运作。
把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与否和医院的评级制度挂钩。如果未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院评级就应在现有的级别基础上实施降级,这自然会影响到医院的患者数量,降低医院盈利水平。与医院的评级制度挂钩也是很符合情理的,医院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如果已经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医院评级自然相应较高。
(3)保险公司坚持保本微利原则2007年,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中国的卫生服务是一项公益事业,作为一个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也需要为社会做出贡献。这项业务的主要目的是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意识,防范医疗风险,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牟利。因此,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应该基本上等于补偿和经营费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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