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登门递交医改十大意见书
公安意见被推迟到昨天。昨日上午,深圳市劳动关系发展论坛主办人纪峰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了关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草案)》的十点意见,希望该办法能够得到修改和完善将是有益的。这些意见与一般原则、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原则、监督机构等有关。
吉峰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巨大,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不是权利人。强制监督机关是让关系家庭进行自我监督,这种监督状态没有保障。因此,应建立独立、有效、公开的监督制度,即建立真正代表被保险人利益的社会监督制度,并实施有效的外部社会监督,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理使用。他资金和管理安全。
协商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赔偿。本市户籍申请人变更工作,用人单位支付医疗保险费的,可以继续支付。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自重新参保之月起重新计算其连续参保年限。
对此,吉峰表示质疑这一规定不公平。他认为,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参保人获得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的费用是由参保人缴纳的,获得医疗保险是参保人的权利,不要说三个月,即使是参保人交了一天的费用,也应获得一天的医疗保险,一年内累计中断三个月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清零是毫无依据的,办法不是为了让参保人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险,而是剥夺千万人的医疗保险权利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在事故或伤害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一)属于刑事伤害的,应提供公安部门证明;(二)属于交通事件的,应提供交通管理部门证明;(三)属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
吉峰认为,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矛盾。《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国家社保法规定的是先行支付,并没有规定要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按照深圳的规定,要得到证明或判决书,需要走完法律程序几个月或一年以上的时间。
协商草案规定,医疗保险年度连续参加城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中断参加三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计算连续参加的期限,从再保险月份开始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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