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工伤险,仲裁委员会裁定赔六万多

因单位未提供工伤保险,工伤指韩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仲裁申请书。其结果是,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66727.92元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职业伤害医疗津贴和残疾人就业津贴。
2005年10月9日,一位操作员韩先生在工作时无意中把手指插入机器。他的左食指和中指被压碎,被迫截肢。2006年4月14日,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一天,该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期限为2005年10月9日至2006年4月8日,共计六个月。据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韩先生负伤前12个月,即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703.42元。2006年10月韩先生被xx市该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八级伤残,并自己承担了伤残鉴定费及治疗工伤医药费。
对于韩先生的受伤情况,我们再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那就是韩先生在受伤后的十一月和2005年12月总共支付了2400元的基本工资,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xx工伤保险规定》,由于韩先生的单位没有支付工伤保险费,因此一次性伤残津贴应由韩先生支付单位。同时,一次性残疾津贴按照残疾水平支付,第八级残疾是10个月的工资。
另外,由于韩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即表明其终止与所在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根据《xx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
最后,我们再来一起看一看仲裁委员会裁定是什么样的吧,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韩公司要求支付韩先生一次性伤残津贴27034.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和残疾就业津贴25245元、工资13820.52元、医疗费448.20元、评估费180元,共计66727.92元,双方工作。这种关系将从现在开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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