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旧伤复发,如何处理工伤保险?
案例:王是军队复员军人,现在在银行工作。在1976年服役期间,王参加了一个当地的建筑工程,扭伤了右膝的半月板。半月板摘除后,关节僵硬。在银行解散工作后,王老伤复发,2001年12月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
自2002年2月起,王某住院治疗,未工作,银行按照王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了他的工资。2002年7月,王结束了治疗,回到工作岗位。2002年11月,王被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达到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七级标准。鉴定结束后,王某向银行提供了2002年2至7月的诊断证明,并多次要求银行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的差额部分,但是银行以王某在到银行工作前就已负伤,王某的工伤与银行无关为由,拒绝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的差额部分。2003年1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银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差额。
据规定,银行应根据旧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弥补工伤补助金的差额;不支持王申请一次性伤残津贴。
分析:
工伤劳动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工伤保险职工如何从旧伤中恢复,应当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根据xx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xx劳动社会工作者设施〔2001〕127)的通知,第14条:工伤保险重返老伤的处理:1级至4级,在旧伤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5至10级职工和工伤原因,军人伤残复员转为企业工作,旧伤复发,不得享有工伤一次性残疾津贴。王某属于复员后因旧伤复发并被认定为工伤,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他应当享受。银行未按王某旧伤复发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伤津贴,违反了《xx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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